一、事項名稱
食品(含保健食品)經營許可核準
二、審批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(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號,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)第三十五條
三、申請條件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,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。
五、申請材料
(一)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;
(二)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;
(三)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、操作流程等文件;
(四)食品安全自查、從業(yè)人員健康管理、進貨查驗記錄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(guī)章制度。
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,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、具體放置地點,經營者名稱、住所、聯(lián)系方式、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。
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,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。
六、辦事程序
申請、受理、現(xiàn)場勘查、審查、決定
七、辦事時限
20個工作日
八、不收費
九、聯(lián)系方式
地址:固安市民服務中心;聯(lián)系電話6256018
十、流程圖
八、收費標準